固镇县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丰富固镇县博物馆馆藏,规范固镇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宗旨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展示固镇县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固镇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强化博物馆功能。
第三条 征集范围
(一)古代史类
1.淮河流域或固镇境内发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石器、玉器、瓷器、木器、陶器、青铜器等)。
2.反映淮河文化或固镇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碑、志、牌匾及资料等。
3.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传世文物,包括历代名人字画、家具、古籍善本等。
(二)民俗类
1.反映淮河流域百姓在士、农、工、商、衣、食、住、行、婚、丧、喜、庆等方面的民俗实物。
2.淮河流域或固镇县各时期存世较少,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
3.反映淮河流域各宗教信仰的实物和资料。
(三)革命史类
反映固镇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实物和资料。
(四)当代史类
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固镇县经济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资料及其他反映固镇历史、文化的实物和资料。
第四条 征集方法
(一)捐赠。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
(二)移交。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藏品)。
(三)调拨。接收博物馆、文管所的调拨文物(藏品)。
(四)征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藏品),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五)借展。借所有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展览,以双方认同的约定实施,与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五条 征集程序
(一)无偿捐赠的文物(藏品),由固镇县博物馆对其文物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鉴定后,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颁发文物(藏品)捐赠证书;
(二)移交、调拨的文物(藏品),由固镇县博物馆与移交、调拨部门完善接收手续。
(三)借展的文物(藏品),由固镇县博物馆与借出单位或个人拟定借展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四)有偿捐赠或征购的文物(藏品):
合法性审查。固镇县博物馆对该文物来源渠道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初步鉴定。固镇县博物馆组织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出具初步鉴定意见。
实行征购计划管理。文物保管部会同财务室提出征购或有偿捐赠计划,按程序报馆领导班子审批。
组织鉴定和评估。按文物(藏品)的价值和类别,提请相关部门和专业协会推荐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价格区间意见。文物类的专家,由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其他类的专家由相关专业协会推荐。
组织价格谈判。由馆领导组成价格谈判小组,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价格区间,与所有方谈判,确定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征购的文物(藏品),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不得高出专家提出的价格区间范围;有偿捐赠的文物(藏品),捐赠补偿费用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的30%。谈判期间,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将专家鉴定价格透露给征集目标物所有权人,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征集目标物有利害关系。
竞拍的文物(藏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保管部提出竞拍方案,报请馆领导班子审批。
第六条 藏品管理
征集的文物(藏品)要及时编列账簿,设立收藏征集物品专账,编写详细档案。
固镇县博物馆应妥善保管文物(藏品),不得损毁,不得擅自出售、赠送或抵押。由于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藏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