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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县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口县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湖口县博物馆章程草案》。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 湖口县博物馆。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更好地保护、研究文物。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文物收藏、研究和展示。

第六条本单位的地址 湖口县石钟山公园内。

第二章举办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 湖口县文旅局。建馆资金全由湖口县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本单位设理事会 其成员为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聘任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馆务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会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会长

(七)罢免、增补理事会成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理事会每周召开1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会长1 名,,秘书长 1名,副会长1名,由设立者聘任。

第十二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 /2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会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在举办者代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资金情况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会长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会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藏品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湖口县博物馆藏品由博物馆保管部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湖口县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接受。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四条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是湖口县文旅局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2020年 2月 1日起实施。

湖口县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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